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关于征求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市场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结合我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实际,我中心拟对《内蒙古自治区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制度(试行)》(内发改价监字〔2020〕1254号)进行修订。现将我中心起草的《内蒙古自治区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研提修改意见建议,于5月19日前反馈我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凤玲,电话:0471—6659281
邮箱:fingling106@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价格调控和价格监管提供参考依据,及时、准确、有序开展市场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应急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在区内外发生经济和社会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区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定具体的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办法和措施;盟市、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的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预警,有序开展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或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三、应急价格监测预警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组织实施应急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异常波动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发布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信息等。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市场预期和社会舆情反映强烈的,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批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启动应急价格监测预警: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粮食、食用油零售价格涨幅短期内快速突破5%且呈继续上行趋势;肉蛋价格涨幅短期内快速突破20%且呈继续上行趋势;15种蔬菜平均零售价格涨幅短期内快速突破100%且呈继续上行趋势;
(三)生猪猪粮比价高于9:1或低于5.5:1;
(四)煤炭、钢铁、化肥等主要生产资料价格涨幅短期内快速突破10%且呈继续上行趋势;
(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现象;
(六)其他自然、社会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
五、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六、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要求:
(一)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进行跟踪监测,每周报告不少于2次,或按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增加报告频率,必要时实行日报制度,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报告日当天上午12时前,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定点直报市县,遇重大和紧急情况,还应同时报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二)出现跨盟市的大范围价格异常波动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市场价格动态日报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电话或进行专项市场巡视。市场价格波动趋缓后,可减少报告次数。
(三)应急价格监测预警数据通过内蒙古价格监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上报;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警情报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通过内蒙古价格监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即时通讯软件等简要形式进行报告,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应急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正确引导消费预期。
七、出现下列情况后,应解除应急价格监测预警:
(一)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除,且价格持续两周保持平稳;
(二)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可以解除;
(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要求解除的;
应急价格监测预警解除后,自动恢复日常价格监测状态。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渠道和网络体系建设,强化监测人员培训,确保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报告。
九、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对拒不执行价格监测规定,拒报、瞒报及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