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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价格监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Inner Mongolia price monitoring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service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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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监测反映成品油、煤炭及其他能源价格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海拉尔区、东胜区、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区价格主管部门。

原煤和焦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价格主管部门。

其他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海拉尔区、东胜区、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区价格主管部门。

各指定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二、 采报价定点单位

上述被指定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选择采报价定点单位的具体要求是:

(一)成品油采报价定点单位

成品油批发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选择标准:至少选择2家主营销售公司和1家非主营销售公司作为批发价采报价定点单位,主营销售公司指本地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等自治区级或市级销售公司,非主营销售公司指地方炼厂、社会及外资等成品油经营企业。另外,已在本地区大宗用油企业设立采价点的,继续报送大宗用油企业采购价格。大宗用油企业指本地区除加油站外用油量较大,并直接从当地中石油或中石化公司批量购进成品油的企业,如公交公司。

成品油零售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选择标准:至少选择3家加油站为零售价采报价定点单位,加油站要求选择石油、石化系统和系统外加油站至少各1家(当地如无某系统加油站,可不选)。

(二)煤炭和焦炭采报价定点单位

上述指定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报告制度要求,在确定监测煤种的基础上,在本地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产量较高、管理规范的2个大型煤矿或煤炭生产企业、2个焦炭生产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不同监测品种可以选择同一企业)。

(三)其他能源采报价定点单位

上述指定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选择3家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液化厂和接收站作为国产LNG出厂价和进口LNG出站价的采报价定点单位,选取3家LNG加气站作为LNG零售价采报价定点单位;选取3家CNG加气站作为CNG购进价和零售价采报价定点单位。各地应尽量选取既有LNG也有CNG的大型加气站,减少监测点总体数量,方便采价及联络。

上述指定盟市选择1个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终端用户作为电力采报价定点单位。

各盟市选定的采报价企业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为全区能源采报价定点单位。采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可另选与原采报价定点单位条件相近的企业为新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并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重新确认。

三、监测品种和指标

成品油监测品种为汽油和柴油。其中,汽油要区分乙醇汽油和非乙醇汽油,具体监测指标为92号汽油、92号乙醇汽油、95号汽油、95号乙醇汽油、98号汽油、98号乙醇汽油。柴油监测指标为0号柴油、-10号柴油、-35号柴油。

煤炭价格监测任务监测品种为动力煤、炼焦煤、无烟煤和焦炭。其中,动力煤监测指标为按不同热值分档的动力煤坑口价和车板价,系统自动折算为代表品价格。炼焦煤监测指标为主焦精煤、肥精煤、炼焦配煤出厂价和车板价。无烟煤监测指标为无烟煤中块坑口价和车板价。焦炭监测指标为冶金焦出厂价和车板价。所有监测品种均需报送长协合同价、月度合同价和现货市场价。长协合同价为煤电企业双方签订的1年以上有量有价合同的实际交易价格;月度合同价为除长协合同之外煤电企业达成的月度合同价格;现货市场价为用煤企业(含水泥厂等)在市场上零散采购的现货价格。

其他能源监测品种为LNG、CNG和电力。其中,LNG监测指标为国产LNG出厂价、进口LNG出站价,LNG零售价;CNG监测指标为购进价和零售价;电力监测指标为终端企业用户购进价格(不含运费)。其中:LNG出厂价指国内LNG工厂将从上源购买的气源进行液化后,通过槽车运输进行销售的成交价格;LNG出站价指LNG进口至国内接收站,卸货至储罐后对外销售的成交价格;CNG购进价指加气站从上游购进的成交价格,不含运输费;零售价指加气站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实际价格。

具体品种、规格及填报要求见附表(一)至附表()。

四、采报价时间及上报办法

本报告制度为周报,每周三采价并报送。如遇节假日,可顺延采价、上报。各盟市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情况须经价格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如遇重大情况,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盟市价格监测机构的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

五、 监测分析

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能源价格采报价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做好市场波动的监测预警工作,出现争购、抢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加强对市场供需变化情况的调查,做好价格趋势的分析预测工作。在上报价格数据的同时要上报简要的文字分析,概述当地的供给、需求和价格变化趋势。每季、半年、全年都要对本地能源价格做出专题分析,并及时上报。

六、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正常执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将依据全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规定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盟市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监督检查。